第八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ㄒ唬┯蟹戏?、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ǘ┲饕蓶|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ㄈ┯蟹媳痉ㄒ幎ǖ墓咀再Y本;
?。ㄋ模┒?、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ㄎ澹┯型晟频娘L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泻细竦慕洜I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ㄆ撸┓?、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ㄒ唬┳C券經紀;
?。ǘ┳C券投資咨詢;
?。ㄈ┡c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ㄋ模┳C券承銷與保薦;
?。ㄎ澹┳C券融資融券;
?。┳C券做市交易;
?。ㄆ撸┳C券自營;
?。ò耍┢渌C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
第一百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八)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八)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變更證券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和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除依照規定為其客戶提供融資融券外,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ǘ┮蜻`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規模以及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業務收入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經營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做市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審慎經營,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應當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從業人員構成等情況相適應,符合審慎監管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第一百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托書,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作出委托記錄。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于證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后,應當按照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不得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第一百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查詢制度,確??蛻裟軌虿樵兤滟~戶信息、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接受服務或者購買產品有關的重要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信息,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拗茦I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核準新業務;
?。ǘ┫拗品峙浼t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ㄈ┫拗妻D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ㄋ模┴熈罡鼡Q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ㄎ澹┏蜂N有關業務許可;
?。┱J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ㄆ撸┴熈钬撚胸熑蔚墓蓶|轉讓股權,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證券公司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限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予以更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ㄖ鼍橙刖彻芾頇C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ǘ┥暾埶痉C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九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杂匈Y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ǘ┚哂凶C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ㄈ﹪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四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C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ǘ┳C券的存管和過戶;
?。ㄈ┳C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ㄋ模┳C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ㄎ澹┦馨l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k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服務;
?。ㄆ撸﹪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的登記結算,應當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證券,其登記、結算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其他依法從事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辦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和業務規則,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參與人應當遵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的業務規則。
第一百五十條 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ㄒ唬┚哂斜貍涞姆赵O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ǘ┙⑼晟频臉I務、財務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ㄈ┙⑼晟频娘L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通過證券公司申請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應當持有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合伙企業身份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證券結算服務的,是結算參與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對手,進行凈額結算,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并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于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第十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百六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從事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砦腥藦氖伦C券投資;
?。ǘ┡c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ㄈ┵I賣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證券;
?。ㄋ模┓?、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托文件、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業務委托結束之日起算。
第一百六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一章 證券業協會
第一百六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 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逃徒M織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組織開展證券行業誠信建設,督促證券行業履行社會責任;
?。ǘ┮婪ňS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ㄈ┒酱贂T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ㄋ模┲贫ê蛯嵤┳C券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ㄎ澹┲贫ㄗC券行業業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M織會員就證券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證券相關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引導行業創新發展;
?。ㄆ撸T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ò耍┳C券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六十七條 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ㄖ贫ㄓ嘘P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進行審批、核準、注冊,辦理備案;
?。ǘ┮婪▽ψC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ㄈ┮婪▽ψC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婪ㄖ贫◤氖伦C券業務人員的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ㄎ澹┮婪ūO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婪▽ψC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ㄆ撸┮婪ūO測并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
?。ò耍┮婪ㄩ_展投資者教育;
?。ň牛┮婪▽ψC券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ψC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ǘ┻M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ㄈ┰儐柈斒氯撕团c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ㄋ模┎殚?、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ㄎ澹┎殚?、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樵儺斒氯撕团c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ㄆ撸┰谡{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ò耍┩ㄖ鼍橙刖彻芾頇C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書面申請,承諾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期限內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被調查的當事人履行承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被調查的當事人未履行承諾或者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恢復調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的,應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一百七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或者其他執法文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或者其他執法文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應當依法公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第一百七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活動。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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